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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学校网站系统   2019-04-02 09:55:57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保障党组织工作需要,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鲁组发[2018]4号)和《山东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是指学校每年经费预算中拨付给各党总支的党建工作经费,经费不足时,返还党费可用于补充。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组织,包括各党总支、离退休工作处党委、科研机构直属党支部和各基层党支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各级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或主题党日)、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党员学习调研、党性教育基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等活动。

第三条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统筹使用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党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党费使用范围和2017年中组

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6项具体使用项目,坚持立足实际、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分配

第四条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组织部门要求,每年按照每个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年党建工作基础经费2万元,每名党员100元的标准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财务预算,财务处负责拨付到各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的党建工作经费专用账户,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为党建活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德州市区(包括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下同)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德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德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一日三餐,人均伙食费每日不得超过10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德州市区以外的,根据里程租车费相应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使用党建工作经费,费用不足时,返还党费用于补充,都要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九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或者外出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有明确的主题,详细的实施方案和活动总结,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及周边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德州市区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需要住宿1晚的,每年不超过1次;需要住宿2晚以上的,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德州市区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工作经费。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党建工作经费是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的专项经费。必须由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各单位应当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党建工作经费。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需填写《党建工作经费使用审批表》,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如外出开展党性教育活动,需要同时报送党建活动实施方案,活动结束后,要有活动总结。开展党建活动经费预算金额超过2万元,需经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党建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报销,每项开支发票须有经办人和党总支(党委、直属党支部)书记的签字并注明使用用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德州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销,党建活动总结报组织部备案。未使用完的党建工作经费自动转入本单位下年度使用。

第十各党总支(党委、党支部)要有专人负责党建工作经费,做到账目清晰。

第十七条党建工作经费报销手续严格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如看望生病住院党员、外出开展党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等费用,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并签字,党总支(党委、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每年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 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党建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二)党建活动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工作经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二十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追回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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